郓城县郓州城发2024年定融计划(郓城最新发展规划)

余老师 99 0

  “多规合一”是党和国家近几年积极推进的改革措施。2014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要“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1]。十八届五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2]。与此同时,发改委等四部委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了“多规合一”的试点。

郓城县郓州城发2024年定融计划

  国内学界对“多规合一”问题也有了一定的研究。笔者以“多规合一”(含“两规合一”、“三规合一”)为主题词,检索CNKI数据库2006-2015年间的相关成果,剔除无关文献后共获得345篇文献。以发文数和关键词作为反映研究数量和内容变化的指标,利用NoteExpress软件统计分析,并对部分意思相近的关键词进行合并,最终绘制出以下图表。

  从时间分布上看(图1),相关研究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2006-2013年,此时国内“多规合一”的研究数量较少,期间年均发文量不足10篇。2014-2015为第二阶段,自2014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推进“多规合一”的政策后,相关研究数量迅速上升,2014年增加到76篇,2015年更增加到197篇。

  

  图1 近十年来国内“多规合一”研究文献时间分布图

  从研究内容上看,比较两阶段的文献关键词(表1),可以发现:

  “多规合一”的体系有所扩展,除“土地规划”、“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一直是研究热点外,“环保规划”也逐渐受到重视;“两规合一”、“三规合一”逐渐演变为“多规合一”。

  研究重点从“多规合一”的技术层面,如“编制平台”、“规划编制”、“GIS”、“分类体系”等;转向制度和政策层面,如“体制改革”、“部门利益”、“管理机制”、“公共政策”等。

  此外,“多规合一”背景及演化,如“城镇化”、“发展历程”,各地的实践经验,“多规合一”的内涵,如“规划协调”等,也是研究的热点问题。

  表1 近十年来国内“多规合一”研究文献高频关键词分布表

序号

2006-2013年

2013-2014年

关键词

频数

占比

关键词

频数

占比

1

三规合一

18

5.41%

多规合一

83

5.63%

2

土地规划

18

5.41%

三规合一

67

4.55%

3

两规合一

16

4.80%

土地规划

52

3.53%

4

城市规划

11

3.30%

实践经验

42

2.85%

5

规划体系

7

2.10%

城乡规划

40

2.71%

郓城县郓州城发2024年定融计划(郓城最新发展规划)

6

城乡一体化

7

2.10%

空间规划

26

1.76%

7

规划协调

7

2.10%

新型城镇化

25

1.70%

8

编制平台

6

1.80%

体制改革

24

1.63%

9

生态保护

6

1.80%

部门利益

22

1.49%

10

村镇规划

6

1.80%

空间管制

20

1.36%

11

建设用地

5

1.50%

国土空间

20

1.36%

12

国土资源

4

1.20%

规划协调

18

1.22%

13

规划编制

4

1.20%

管理机制

18

1.22%

14

发展规划

4

1.20%

发展规划

17

1.15%

15

GIS

4

1.20%

规划编制

16

1.09%

16

体制机制

4

1.20%

环保规划

15

1.02%

17

土地储备

3

0.90%

生态保护

12

0.81%

18

主体功能区规划

3

0.90%

城乡建设

12

0.81%

19

分类体系

3

0.90%

公共政策

12

0.81%

20

对策建议

3

0.90%

发展历程

12

0.81%

  但是当前有关“多规合一”的内涵、各规划的演变、法律地位及相互间的协调等问题,在学者中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旨在对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介绍我国“多规合一”问题的研究进展,以期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为当前的“多规合一”工作提供参考。

  1 “多规合一”的内涵

  关于“多规合一”的内涵,主要有以下的观点。一是认为“多规合一”就是将现有的各类规划合并成一个单一的综合性规划。如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规划等融合到一张图上,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3]。段进认为,针对我国的国情和规划体系现状,应逐步将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成一个综合性的国家空间整体规划,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空间协调发展[4]。

  另一种观点是保留现有规划体系,通过明确和协调各规划的层次结构、权责范围,避免内容重叠和冲突,实现多规融合。孟鹏等认为,“多规合一”的内涵是规划系统的协调,应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的原则和框架,以一个“合一”规划协调其他规划,实现“多规合一”[5]。蒋跃进也认为,“多规合一”是在保留原有规划体系的基础上,把各规划交叉重叠的内容落实到统一的空间规划平台,以实现规划“合一”或“融合”[6]。陈雯等指出,在当前的规划体制下,“多规合一”就是在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框架,使规划体系层次上主次分明,内容上分工合理,规划间的衔接重点明确[7]。

  朱健认为,“多规合一”的含义可以分为三层:一是作为一种规划编制的理念贯穿各个阶段,通过规划间的协调来实现对原有规划体系的优化;二是一种包含多种规划的内容的综合性规划,通过这一综合规划取代原有规划体系;三是作为一种协调各规划部门的活动,使各部门能在统一的框架下编制规划,并兼顾其他部门的利益[8]。

  2 “多规合一”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规划体系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这些规划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具有不同的目的,不同的阶段在整个规划体系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形成了多规间复杂的关系。

  胡序威以建设、国土和发展三大部门的对规划空间的竞争为视角,将建国以来的区域空间规划体系演变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指出在第一阶段空间规划体系由发改部门的区域规划主导,第二阶段由国土部门编制的国土整治规划主导,在第三阶段,建设部门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最为突出[9]。

  王磊等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和空间规划反馈3个维度,分析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演变过程:初期由于中央的严格控制,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发展规划中工业项目落地的载体;改革开放前期,受分权化和市场化的影响,发展规划的管控能力下降,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依次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十一五”以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在规划体系的地位得到强化,以实现中央对空间分类管理和约束地方发展的目标[10]。同时,他们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演化过程,认为1980年之前,城市规划只是发展规划的依附;1981-2005年之间,发展规划被边缘化,城市规划在初期占据规划体系的主导地位,但随后出现的土地规划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调控,极大地限制了城市规划;2006年后,在央地博弈的背景下,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激烈竞争使规划体系混乱,难以协调[11]。

  顾朝林系统回顾了各类规划分立和演化的历史:计划经济时期是发展规划为主,城市规划为辅的体系,主次分明、分工协调;改革开放初期土地规划逐渐成型,形成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三规并行的局面,分别负责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市场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相互冲突,导致规划体系的混乱;经济全球化时期,环保规划的出现加剧了规划之间的竞争,各规划自成体系,均无法占据主导性地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各地开始探索“多规合一”的路径,理顺规划体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12]。

  3 “多规合一”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规划体系中,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法律依据、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发展规划依据宪法,由发改部门编制和实施,由同级人大审批;城市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由建设部门编制和实施,经本级人大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土地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国土部门编制和实施,经本级人大审议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环保规划则按《环保法》规定,由环保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7,12,13]。

  各规划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效果不同。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发展规划理论上法律地位最高,但强制性低,除宪法外缺少相应法律和政策依据;城市规划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其强制性和约束性也较强;土地规划通过自上而下的指标分配、督查等,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强制性最高,但法律地位较低;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是最低的[14,15]。

  由于目前规划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各规划法律地位不同、编制和审批主体分散、刚性和弹性不一,增大了“多规合一”的难度。

  3.2规划目标的问题

  杜澍、沈迟指出,发展规划的目标是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空间上体现在对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布局等方面;城乡规划的目标是在空间上合理安排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则是落实耕地保护、控制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环保规划的目标侧重于生态保护[13,16]。但在当前的模式下,官员任期和发展规划高度重合,因此存在地方官员为求政绩而制定过高的发展规划目标的倾向,导致其与土地规划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目标相抵触;同时也不符合城乡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要求[17]。在经济粗放发展、城市无序扩张的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违背了环保规划的目标。

  3.3技术标准的问题

  现有的各类规划在技术标准上的冲突体现在很多方面。

  一是在话语体系上,如城乡规划的用地分类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不统一。林坚等认为,纵向上,两者分类层级体系不一致;横向上,前者关注土地使用方式,后者关注利用类型和覆盖特征,其在侧重点、内涵、适用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给规划衔接造成一定困难[18]。

  二是在规划年限上,各规划的年限不一致,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般为5年,土地规划为15年,而城市规划一般在20年,杨郑鑫等认为,若要用年限较短的发展规划指导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存在前瞻性上的不足[19]。同时,由于各规划编制的基期年往往也不一致,造成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三是在统计指标上,如发展规划中的指标体系往往不直接涉及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核心指标,导致发展规划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指导作用难以体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核心依据,包括人口、规划区范围等通常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在统计口径上不一致[20]。

  四是在基础数据上,王国恩等指出,土地规划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实地调查与遥感影像;城乡规划主要运用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作为依据;主体功能区划的数据则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及遥感影像[21]。基础数据来源的不同必然导致规划衔接的难度加大。

  五是在坐标尺度上,姜瑞认为,现行的土地规划的坐标体系一般采用西安80坐标系,而城市规划采用地方坐标系,不同的坐标系之间具有不同的尺度和精确度,使得规划间衔接困难[22]。

  六是测算方法上,蔡云楠指出,土地规划主要采用“以供定需”的方法,通过上级的指标分解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在供地规模上则是“以需定供”,即通过预测人口数量,结合人均指标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由于采用不同的测算模型和方法,规划结果上存在很大差异[23]。

  4“多规合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关“多规合一”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研究集中在条块分割的政府部门博弈上。

  从横向上看,姚佳等认为,多规冲突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编制规划时只考虑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忽视了其他部门的用地需求,导致规划无法衔接乃至冲突,规划用地在空间上出现重叠[24]。张安录认为,除部门利益分割外,官员晋升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竞争导致现有规划体系只注重经济增长和城市扩张,忽视农村发展和环境保护,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难以约束地方发展冲动,各类规划缺少地方特色[25]。谢英挺也认为,我国各类规划的法律依据互相冲突;规划部门职权交叉重叠、规划审批手续繁琐,导致规划间的冲突难以化解[26]。

  纵向上看,冯广京等指出,“多规难融”的制度根源在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博弈[5]。高雅认为,在分税制造成的央地博弈过程中,为实现发展规划的经济目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控制性指标被突破是必然事件[17]。王吉勇分析了分权化影响下的深圳新区设立和发展的历程,认为中央和地方博弈的一个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各类宏观规划以撤县设区(市)等形式对行政区划进行引导或变更[27]。

  也有学者从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角度进行相关研究。杜澍指出,虽然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央地矛盾对规划协调的影响很大,但多规冲突的根源还是在于经济发展模式和有限的土地供给之间的矛盾,在不改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前提下,多规间的冲突将难以消除[16]。郭耀武则从市场与计划的角度出发,认为除了管理体制的因素外,自上而下分解式的刚性土地供给与弹性的土地市场需求相脱节,是地方层面多规失衡的根本原因[14]。

  此外,一些地方出现党政“一把手”规划专权,相关法律对规划衔接与协调的机制过于薄弱,规划思维、技术与方法的固化和僵化等也被认为是我国各类规划越位、缺位、错位的重要原因[7,20,28]。

  5 国内外“多规合一”的探索与经验

  5.1 国外空间规划的协调研究

  国外的空间规划体系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一型空间规划体系,即同一层级以一个综合性空间规划为主,其他专项规划相配合[29];另一类是多规并行的空间规划体系,即同一层级存在多个并列的空间规划。

  德国的单一型空间规划体系在规划协调的特点包括:同一层级上以综合性规划为统领,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各层级的空间规划在结合整体情况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做好对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级规划的协调;各级规划都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规则相配套[30]。英国空间规划体系的协调方式包括:国家、地区和郡级的三级规划体系,分别以“全国发展规划”、“结构规划”、“地方规划”为主导;国家级规划侧重国家整体发展战略,郡级规划是对国家级规划的细化,地方规划侧重对具体开发活动的引导和落实;中央政府各部门为地方制定规划方针;制定完善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法律体系[29,31]。新加坡的规划体系包括作为城市发展长期目标和原则的概念规划,以及根据各区特点实行的开发控制的总体规划[32]。其两级规划的协调包括:一是明确了概念规划对总体规划的指导地位;二是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职能交由单一部门全权负责;三是在规划制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充分讨论与合作,以平衡各方利益[26,33]。

  除了上述的单一型的规划为主的国家,还有以日本为代表的多规并行的国家。日本有两个相互平行的空间规划体系:国土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国土规划侧重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国土资源,调整产业布局,作为各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国土利用规划则是确定国土利用的基本方针、各类用地的规模目标及应采取的措施,两规之间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29,34]。

  上述国家的经验表明,不论是哪种空间规划体系,只要能做到各规划之间分工明确,层次合理,加上完善的规划法律体系和配套的执行政策,就可以实现空间规划体系的协调。

  5.2 国内“多规合一”探索

  当前国内对“多规合一”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分为行政改革和技术整合两方面。

  行政改革一方面是部门合并,如上海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土和建设部门的机构整合,建立城乡建设用地“一张图”的管理流程和统一的审批平台,解决建设与国土部门长期的部门分立、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两规合一”[35]。行政改革的另一方面是进行职能整合,以云浮为代表:云浮通过整合原有各部门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职能,成立规划审批委员会、规划编制委员会和统一信息平台,构建“一套规划,统一编制,统一平台,分头实施”的“三规融合”的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36]。

  在技术整合方面,如广州的试点中,就注重基础数据的统计口径、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用地分类标准、技术指标的衔接和一致[21]。浙江的试点则强调了“多规合一”接口设计要采用统一来源和口径的基础资料与数据,对接用地分类体系和标准,统一技术方法和路线,夯实规划衔接的技术基础[20]。

  厦门“多规合一”的综合改革模式目前走在国内前列,其主要经验包括:一是制定具有高度共识《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作为“多规融合”的前提;二是构建了统一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规划;三是推动了规划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审批平台,实现并联审批;四是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同步推行横向协调和纵向联动[37]。

  对于国内“多规合一”的探索,也有学者质疑部分地方之所以有动力推行“多规合一”,其目的是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指标,把上级政府的相关审批权纳入本级政府范围,以实现土地财政[13,14]。谢英挺认为,“多规合一”试点的成功与否跟当地领导重视密切相关,在现有政治法律体系架构不改变的情况下,试点经验能否全面推行尚存疑问[26]。

  6 “多规合一”的对策建议

  关于“多规合一”的对策建议,集中在规划理念、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协调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

  6.1 规划理念

  规划理念是各类规划编制的基础,决定了规划的实施前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划理念逐渐由强调经济增长和技术理性转向强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文关怀;为实现“多规合一”的目标,规划理念的转变和创新显得极为重要。王凯强调规划不一定代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规划更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意图,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需要改变传统的规划理念[38]。徐振强等提出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规划编制,以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39]。林坚认为空间规划要统一价值观,保障“三生”空间,注重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18]。韩青等也强调了各类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实现社会经济与资源、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40]。此外,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强调公众参与的理念,吸引多元主体广泛参与,赋予公民规划知情权,保证各方利益[41,42]。

  6.2 法律制度

  郭耀武等认为,解决“多规合一”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明确各规划的法律地位,确定谁为主导,谁为补充;并说明各规划的刚性和弹性,保证规划间的平衡协作关系[14]。谢英挺等在借鉴相关国家空间规划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可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制定《空间规划法》,修改《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保障规划体系的协调[26]。王向东等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划法律体系构想:明确各规划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相互关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规划调整办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权责范围等[15]。宋拾平指出,完善的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配套法和专项法相配套,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配套,行政管理法规与专业技术规范相配套,以此保证规划的严肃性[43]。

  6.3 管理体制

  如前所述,目前“多规难融”的根源在于条块分割的规划管理体制,因此要想实现“多规合一”,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苏文松等提出,可试点多部门的并联工作机制,以实现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部门管理和沟通的协调;同时建立统一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实现规划的有效衔接[39]。薛富智认为,可通过“高层级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席会议→常务会议决策→部门分解实施任务”的工作机制实现规划内容的充分协调[44]。王伟进一步提出,要进行政府部门改革和整合,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由一个部门编制综合性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空间布局,中央向地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26]。朱健总结了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方向:一是由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成立“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成立具有综合规划编制权限的规划编制委员会;三是进行“大部制”行政改革,实现部门和职能的精简合并[8]。

  6.4 协调方式

  目前的“多规合一”主要还是强调规划的衔接,而非编制单一的综合性规划。从协调的方向上看,首先要目标明确,蔡云楠提出“发展规划定目标,土地规划定规模,城市规划定布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定政策”的思路,各规划目标相互协调,各有侧重,避免冲突[23]。其次,要理顺规划之间的层次关系,确立统筹性规划,其他规划按照层级关系来和统筹性规划衔接。王向东,沈迟等认为,在目前的规划类型中,由发展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统筹性规划比较合适[15,20]。第三,协调规划体系各阶段的关系,通过建立“年度实施计划—近期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远景规划”的思路,坚持分阶段衔接[19,40]。

  6.5 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上的统一是规划融合的基础,只有统一标准才能统一内容和表达,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45]。魏广君总结了规划技术手段协调的内容,包括规划期限、标准指标、数据信息、统计规范、辅助技术等方面[46]。何子张指出可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和业务协同平台,实现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审批效率和规划的透明度[47]。梁秋月建议各类空间规划中的用地分类在宏观尺度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在小尺度空间上跟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衔接,并细化乡村用地分类[48]。在各类基础数据上,秦淑荣建议对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总量等关键性指标的统计和测算上,要规定采用统一的口径和方法,并通过3S技术建立统一的平台和系统,将相关内容融为一体,统一管理[49]。

  7 研究展望

  综观已有研究,目前对“多规合一”的讨论主题已经相当广泛,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规划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后续研究要在以下方面加强探索:

  一是对规划体系的认知。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方面,对于其他规划在整个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讨论较少。长期以来,环保规划在整个规划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其指导性和约束性均很弱;但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规划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如何提升其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其约束力,和其他规划有效衔接,指导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同时,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以主体功能区规划来统筹各类空间规划;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一种大尺度的规划,目前主要关注国家和省级层面,对市县以下层面的具体操作缺乏指导性[15];因此,如何利用主体功能区规划来协调整个规划体系也是今后研究的重要方向。此外,在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乡村空间资源的利用也应得到足够重视。因此除了城镇范围内的各类规划的协调外,如何将乡村规划纳入规划体系,实现乡村空间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总之,我们需要拓展对空间规划体系的认知,推进各类规划的协调发展。

  二是“多规合一”的管理模式。虽然现有的规划管理模式受到各方批评,但对“多规合一”后的管理方案选择上还存在争议。从横向上看,规划管理是维持分散管理、加强协调,抑或彻底整合、收归单一部门管理,各方的观点争执不下;纵向上看,是选择垂直管理还是纵向分权,也是众说纷纭。针对“多规合一”的管理模式,首先要明确“谁来管”,即涉及哪些管理部门,其职能分别是什么;其次要明确“管什么”,即需要整合或协调的规划有哪些;然后要明确怎么管,即管理的流程如何、采用哪些方法手段等。在这一基础上,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应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缺点,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此外,在我国当前推行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思考如何通过“多规合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精简规划审批事项和流程、明确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界限,提升规划部门的管理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有研究大多认为需要完善规划法律制度,但多数建议提出要全面修编现有规划法律体系,短期内可操作性不强。在现有的规划法律中,也有关于各规划相互衔接的规定,《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因此,针对“多规合一”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是针对社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是思考如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多规合一”的顺利实施;三是对于目前尚未有规定的,可以考虑制定相关的规划法律法规,实现规划的衔接或融合。同时,针对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规划实施的监督不足、法律救济不到位等问题,应在“多规合一”的法律制度中应加以完善。尤其是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以保证“多规合一”的权威性;完善规划的救济途径,保障“多规合一”过程中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多规合一”的实践。虽然试点地区在基础数据、信息平台等技术层面的整合已经较为深入,但对如何转变规划理念、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和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等更为关键的问题较少涉及,因此后续应加强这些方面的探索。另外,四部委的试点通知中要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多规合一”方案。但是,不同地区的外部条件如经济水平、城镇化水平、居民的教育水平、法制化程度、政府官员的能力等,是否会对“多规合一”试点产生影响以及有多大程度的影响,目前的研究尚未涉及。针对我国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地试点应结合其自然条件、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探索差别化的“多规合一”路径,在总结出切实可行的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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